上海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 管理办法

       为全面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力构建食品安全共治共享格局,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等要求,设立新一届上海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一、 机构组织

(一) 专家委员会作为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简称“市食药安委”)领导下的非法人咨询机构,由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药安办”) 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秘书处设在上海交通大学陆伯勋食品安全研究中心;

(二) 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三)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农业、食品、环境、生物、营养、医学、检测、法律和新闻等多个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二、 职责

(一) 分析研判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开展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跟踪研究,承担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调研,为本市食品安全治理提供决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重大决策、政策、规划的研究和论证,参与研究、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对全市重大食品安全方面的决策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家进行重点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 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舆情研判和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五) 参与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六) 完成市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 权利
(一)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市食药安委有关会议;

(二)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获取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 资格和聘任程序
(一) 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委员人数初定为1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1名,均由具有较高食品安全专业素养和影响力的委员担任,根据专业背景,分工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任务。聘期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补若干委员;

(二)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选聘要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和全面覆盖学科的原则,严格把握标准,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方面的代表性,突出应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研判能力;

(三)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德才兼备、作风正派,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3、热心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品产业发展,能够及时掌握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趋势、存在问题,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5、经所在单位同意,本人自愿接受聘任,愿意接受派遣外出执行任务,能够承担市食药安办交办的相关工作;

6、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市食药安办审议后,以市食药安办名义颁发聘书;

7、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届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续聘,原委员原则上应保留 1/3 以上。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的委员,届满后不再续聘。

(四)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予以解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未经允许以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组织活动;

3、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五) 委员应遵守专委会有关制度,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各项会议和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漏在工作中获知的国家涉密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对外公布有关工作意见和结论。

五、 基本工作制度

(一)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 主任委员制定专委会工作规划等纲领性文件;

(二) 专家委员会有关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等 形式。全体会议应在 2/3 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三) 原则上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一次,专题会或研讨会每季度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 开专题会议;
(四) 专家委员会在作出有关决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确定的,须 2/3 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五)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档案。对于重大问题的讨论情况、表决情况等,应有完整的记录;
(六) 会议形成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等由主任委员签发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签发;
(七) 市食药安办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 专家委员会成员受市食药安办或秘书处委托参与相关工作,其差旅费(包括交通、住宿和伙食补贴)、专家补贴等由专项工作经费中支付,按相关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九) 秘书处负责相关活动的组织,与委员和市食药安办保持联络和工作衔接。

 

六、 附则
(一) 本办法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陆伯勋食品安全研究中心

( 上海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

202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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