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5〕684号)

发表时间:2015-12-10 阅读次数:1024次

【2015-10-01实施】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新的《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包括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规定了相关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为进一步依法规范网络订餐服务活动,保障广大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现将加强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
       1、是否建立法律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相关市场监管局应对第三方平台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入网餐饮单位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违法行为发现、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平台服务等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2、是否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应全面检查各主要第三方平台在辖区内的入网餐饮单位的许可证持证情况,市局执法总队进行抽查。重点检查:
       (1)入网餐饮单位是否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有效期及经营地       址。
       (2)入网餐饮单位在第三方平台公示的许可证是否存在借用、变造、伪造等情形。此类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查平台标示的入网餐饮单位地址与公示的许可证地址比较、检查许可证样式和记载事项等方式发现。
       (3)入网餐饮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如:饮品店经营饭菜,持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餐饮等。此类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比较平台公示的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与其在经营的品种等方式发现。
3、是否对入网餐饮单位违法行为采取措施
       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相关市场监管局应对第三方平台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平台内入网餐饮单位依法经营情况,以及发现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后是否及时制止和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报告监管部门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1、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各区县局检查中发现本市第三方平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明知入网餐饮单位从事无证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经营条件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前期已经约谈并责令其改正,但检查中仍发现较多违法行为的,从重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并由市局通报通信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情节轻微且能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线索和案件通报
       各区县局检查发现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开展的网络订餐活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收集相关证据后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3、涉嫌犯罪案件行刑衔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涉嫌变造、伪造许可证的非法行为,应按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时开展行刑衔接。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违法行为查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的查处时,应通过网页截屏等方式做好取证工作,必要时应到入网餐饮单位在平台标示的地址进行现场核实。市局执法总队应对第三方平台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指导。同时,各区县局应依法对入网餐饮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做好案件协查协办工作
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其他区县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或者配合的,应发函至有关区县局请求协查或者协办。收到协查函的区县局原则上应在接到协查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三)做好监管信息报送和发布
请各区县局、市局执法总队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市局食品餐饮监管处报送监督检查和查处情况,以及每家无证经营等违法餐饮单位的网页截屏。市局将统一向社会进行公布,并通报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区县局。
       (四)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负责第三方平台日常监管的相关区县局应定期对平台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各基层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稽查支队)在餐饮单位日常监管中,应对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单位是否持有效许可证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建立第三方平台长效监管机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5日

版权所有: 上海交通大学陆伯勋食品安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