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上铁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

发表时间:2020-10-31 阅读次数:483次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法律意识提升,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原由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四区法院审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案件,2018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本市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管辖调整以来,在上级法院有力指导和各方协作配合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依法稳妥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努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秩序,积极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0年10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通报》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上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巍出席发布会并作通报,上铁法院党组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陈雷主持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10余位来自中央新闻单位驻沪机构和本市新闻媒体的记者参与,发布会通过看看新闻网直播。
 
  上铁法院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审判情况通报
 
   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总体情况
 
  (一)受理案件概况
 
  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我院共受理徐汇、黄浦、杨浦、闵行四区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409件。从收案态势上看,2017年至2018年增幅明显,2019年至今收案呈下降趋势。
 
  截至2020年8月底,我院审结该类案件1382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050件、判决结案325件。撤诉的原因,多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此外,还有其他结案方式,如裁定驳回起诉、管辖移送等。
 
  (二)案件主要特点
 
  1.原告大多具有涉食品安全诉讼的经验。我院受理的1409件案件的原告集中于100余名自然人,约四分之一原告在我院有10件以上案件,带有职业索赔的特征。
 
  2.被告以外省市经营者为主,网店涉诉占比较大。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的原告很少将食品生产者列为被告,被告一方当事人除了少数为本市实体超市外,大多系经营网店的外省市个体工商户。
 
  3.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小, 5万元以下居多。我院受理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90%以上争议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
 
  4.涉诉食品安全问题以标签瑕疵居多。从审理的案件反映,原告起诉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的问题包括食品已过保质期、进口食品缺乏检验检疫手续、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食品中添加剂含量超标等,其中标签瑕疵问题居多。
 
  5.部分索赔者非常规选择收货地、拟制不真实管辖连接点现象突出。不少提起诉讼的原告,网购确认的收货地往往既非其居住地,亦非其工作场所,而是选择卖场、银行、酒店乃至与其无关的小区,且存在不同原告使用同一收货地址的情况,有的甚至是虚构不真实的收货地,以此作为选择法院管辖的连接点。
 
  6.诉讼对抗较强,判决案件上诉率高。部分被诉的经营者加强反制沟通联络,应对抱团打假的索赔者,判决案件上诉率远高于其他民事案件。
 
  二
 
  涉食品药品刑事案件总体情况
 
  (一)受理案件概况
 
  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我院受理涉食品药品类刑事案件276件。其中,2018年为114件,2019年为140件,2020年1月至8月为22件。上述受理案件中,涉食品类案件为57件,占比20.65%;涉药品类案件为219件,占比79.35%。
 
  (二)案件主要特点
 
  1.涉案罪名较集中。在刑法规定的涉食药品刑事罪名中,我院受理的案件涉及罪名主要集中于以下6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种子罪,非法经营罪。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共计收案252件,占食药品总收案数90%以上。
 
  2.涉食药品案件表现形式多样。涉药品类案件行为人的作案模式主要表现为通过保健品店、杂货店、美容中心或通过网店销售性药、中药饮片等。涉食品类案件行为人的作案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体餐饮在汤料中掺入罂粟壳、农贸市场摊位在肉类中添加莱克多巴胺、销售减肥胶囊中添加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将过期食品重新包装并更改保质期后进行销售等。此外,还有在牲畜宰杀过程中注水等掺杂掺假等。
 
  3. 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食品药品犯罪“技术含量”不高,而非法所得却十分可观,一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仍较为淡薄,无视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等规定,受利益驱动,在食品中恣意添加非食品原料、掺杂掺假生产经营伪劣产品,大大增加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
 
  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工作思路
 
  (一)牢固树立食药安全理念增强司法保障责任感
 
  我院积极发挥集中管辖审判职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及时出台《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涉疫情防控犯罪的实施意见》,明确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打击涉假冒伪劣医用器材、假药劣药等集中管辖的刑事犯罪,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立符合集中管辖审理需求的专业化审判机制
 
  对涉食药品刑事案件,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沟通协调,促进侦查、起诉、审理等环节形成统一的证据适用标准和操作规范,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对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制定《涉食品安全民商事案件审理要点指引(试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案件要素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试行)》;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机制作用,邀请专家列席提供专业咨询。
 
  (三)对危害食药安全犯罪保持依法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
 
  集中管辖以来,我院始终保持依法从严打击涉食品药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并在追究食药品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一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充分体现出从严从快的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
 
  (四)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注重调判结合取得较好效果
 
  我院积极探索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充分运用调判结合手段,该调则调、当判则判,注重根据具体案情做好释明工作,遵循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彰显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效率
 
  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多在外地,我院探索互联网庭审模式,解决异地开庭难问题;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开展“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地远程视频审判。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线上办案,进一步实现“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律师”四方远程连线开庭,实现了多区互联,覆盖了大部分受案范围,有效提升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四
 
  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危害食药安全的作案方式隐蔽多样
 
  生活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犯罪行为手段逐渐呈现多种多样、纷繁复杂、便捷隐蔽的特点,加之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上交易因其交易量大、商品流通迅速、流通范围较广等特征,导致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仍安然无恙地进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案件查处存在一定困难。
 
  (二)索赔者的“消费者”身份争议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权主张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应当是为满足生活需要而实施购买行为的“消费者”。对于民间所称的职业索赔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生活所需的消费行为存在如下争议:一是反复多次购买同类商品并不断主张相同权益保护的能否认定为消费者存在分歧;二是从批发平台购买食品后主张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主体资格存疑。
 
  (三)涉案食品药品的专业认定难度较大
 
  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一方面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因专业性强,涉案产品定性难的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中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区分认定难;二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药品鉴定方面仍需进一步统一规范。
 
  (四)食品安全审查标准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歧
 
  形式审查标准认为只要涉案食品在形式上违反了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强制执行标准,即使只有标签瑕疵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需要审查涉案食品是否实际存在安全风险;实质审查标准则认为,涉案食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应当结合食品的卫生、营养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经鉴定后如果食品本身并不存在安全问题,则不认定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五)涉案食品的处置难度较大
 
  对于涉案食品处理尚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有的认为应当予以没收,避免不安全食品再次危害消费者;有的认为应当允许原告返还给被告,让被告自行销毁;还有的认为应与行政机关对接,交由行政机关处理。
 
  (六)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范围有待研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退一赔十”的诉讼主张,只有全部支持或者全部驳回两种处理方式,裁处幅度不存在任何自由裁量的空间,在确定应当对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惩处的基础上,对于仅是食品包装标识不规范等轻微瑕疵的经营者,“一刀切”地处以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客观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果。
 
  (七)涉食品安全案件送达难问题仍然突出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根据电商平台披露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往往无法找到被诉的经营者,多数案件在多次送达后仍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五
 
  维护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治保障
 
  应在食品追溯、风险分级管理、有奖举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追溯、药物警戒等制度基础上加快完善落实对应的配套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标准等,使生产经营、监管规制均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二)大力倡导诚信原则
 
  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知假买假”案件审判的立法目的和适用标准,将诚信原则贯穿于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理全过程,为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三)建立索赔者身份识别机制
 
  知假买假行为并不等同于职业索赔,建议在立法上对职业索赔行为进行界定,并准确区分普通消费者买假后要求惩罚性赔偿与“职业索赔者”以牟利为目的索赔两种不同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
 
  (四)强化电商平台监管责任
 
  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施行,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亦应当进一步规范。平台应当通过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定期核验更新”义务,进一步细化“定期”的合理期限和核验范围,尤其是对平台内商家的经营主体、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应抽查并及时要求更新,切实发挥平台对网络空间治理的促进作用。
 
  (五)加强协调合作,织密管控体系
 
  食品药品安全保护需要构建立体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对职业索赔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和引导,平等保护消费者和商家合法权益。创新监管模式,提升对线上交易的监管能力。
 
  (六)加强宣传普及,有效发挥社会监督
 
  对公众广泛宣传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维权方法,鼓励、支持、引导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和支持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构建公众参与食药安全社会治理的有效激励机制,逐步形成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良好氛围。
 
  民生无小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将始终坚持以服务保障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为己任,进一步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合法权益,为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跨区法观微信号

版权所有: 上海交通大学陆伯勋食品安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