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售卖“甜馒头”被判刑 早餐店老板被勒令三年禁入食品行业

发表时间:2019-01-12 阅读次数:571次

  近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黄石市个体老板刘某生产、售卖“甜馒头”,该“甜馒头”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添加剂,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会造成损害。日前经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刘某除被判刑外,还被禁止在缓刑执行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是湖北省首例判决的“职业禁止令”案。
 
  刘某是黄石市铁山区某菜场附近早点店经营者,从2015年开始生产经营馒头、包子等传统早点。之后为了降低成本、增加销量,每天在和面的过程中,随意用手指“挑”起不定量的合成甜味剂加入面粉中。甜味剂的成分含有甜蜜素、安赛蜜,因此制作成的馒头和米饼富有甜味、口感佳,吸引附近过往买菜的居民购买,食用者不乏老年人、儿童消费者。
 
  2017年,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刘某的早点店进行抽检时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馒头、米饼含有甜蜜素、安赛蜜,不符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该标准,发酵面制品(如馒头)和米粉制品(如米饼)不在甜蜜素、安赛蜜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之列。
 
  2018年12月21日,此案开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刘某长期生产不合格的馒头、米饼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侵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在黄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刘某在面制品中掺入的安赛蜜成分为违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对刘某判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执行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其在黄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刘某认罪服判。
 
  办案检察官表示,民以食为天,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与个人应守住“舌尖安全”的底线。铁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益诉讼,警示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与个人,要绷紧食品安全的一根弦,增强守法意识,注重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健康和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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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甜蜜素、安赛蜜可有效增强食品甜味,人体对其并不吸收消化,直接随尿液或粪便排出。若将之添加进不适合使用的食品或者使食用者超量摄入,都可能导致人体代谢紊乱,引起代谢性相关疾病,比如肥胖、心血管疾病等。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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