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13瓶营养胶囊索10倍赔偿 职业打假人在武汉败诉

发表时间:2018-03-05 阅读次数:420次

      明明知道所买的营养胶囊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保健品批准文号,还花3000多元买了13瓶,然后起诉经销商企图获得10倍赔偿金。昨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这位职业打假人打错了如意算盘,终审法院以恶意诉讼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吃了胶囊恶心呕吐要求10倍赔偿
 
      2015年10月—11月,市民王某在一家大药房分布在武汉三镇的6家连锁店先后购买了13瓶含有月见草成分的营养胶囊。购买后,王某在一个月内吃了1瓶,出现恶心呕吐等情况。据悉,这些保健品从澳洲进口,由武汉一家生物公司总经销。
 
      2016年8月,王某以购买的营养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总经销商生物公司和销售商大药房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购买13瓶营养胶囊的3000多元费用,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3万余元。
 
      未取得保健品批准文号事出有因
 
      庭审中,王某认为,购买的营养胶囊没有取得保健品批准文号,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且服用后身体出现异样,理应获得经济赔偿。
 
      总经销商生物公司则称,王某购买的营养胶囊进口时间为2013年年底,当时我国尚未有该营养胶囊的国家标准,公司按照当时国家要求取得了进关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书。2016年7月,我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保健品需进行注册或备案。这批营养胶囊没有取得保健品批准文号进行销售,不是该公司自身原因。
 
      两三个月的剂量1个月就吃完
 
      据悉,王某曾在全国多地花费6万余元购买该公司的160余瓶同款同批次营养胶囊,并以同样理由对该生物公司和销售商提起8次诉讼,要求获取10倍赔偿金。
 
      武汉法院经过两审终审认为,经销商未取得保健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同时,按照该胶囊的服用标准,服用1瓶的正常时间为2—3个月,王某1个月就吃完了,服用剂量有违常理。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恶意诉讼,驳回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答】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荣

 

      不为生活需要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
 

      如何认定职业打假人?他们通常用哪些手段进行打假?
 
      答:职业打假人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商品漏洞问题或者法律法规的漏洞故意大量买入,然后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他们也不属于法律认定的消费者。
 
      职业打假人“打假”通用手段有:以谋取非法暴利为目的进行购物,大批量购买,数量超过合理自用;多次举报商家,反复诉讼;钻法律空隙和漏洞,并且利用法律漏洞来要挟敲诈卖家;多是举报经营者,而非生产者等等。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10倍的惩罚性赔偿?
 
      答:《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何理解“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答:简单说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这个原则以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的利益。

 

来源:长江日报

版权所有: 上海交通大学陆伯勋食品安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