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9月1日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不安全食品,将依据该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并进行处置。
《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进行了规范。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