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式月饼被投诉含有枧水 中秋购月饼注意事项一览

发表时间:2012-09-17 阅读次数:516次

中秋是月饼上市的大好时节,今年月饼市场花样繁多,许多月饼品牌争相亮出销售高招,但是质量安全问题不能不受到重视。日前,武汉市场上的广式月饼被曝含有枧水,什么是枧水,据调查了解得知,枧水是一种添加物,以前经常被运用于月饼的制作,但是近年以来,国家明文规定枧水不得添加到月饼等食品之中,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月饼时,需谨慎了。

曝广式月饼含禁添成分“枧水”

近日,武汉消费者投诉称,广东金苹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月饼中,含有“食用枧水”这一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该品牌月饼包装上有“食用枧水”,但“食用枧水”后面用括号备注的成分却是允许添加的。这样的情况到底该怎么判定?

9月7日,市民司先生在沃尔玛中山大道店买了一盒288元的金苹果璀璨礼广式月饼,生产厂家为广东金苹果有限公司。随后他发现外包装的配料表中含有枧水这一违规成分,便于10日向江汉工商分局提起申诉。

据悉,枧水,也称碱水,或称食用枧水,是一种复配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艺中的材料。大量的枧水会刺激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 根据相关法规,该消费者认为,厂家使用“枧水”或“食用枧水”属于违法添加行为,要求商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2880元。

昨日,记者来到上述沃尔玛超市看到,金苹果生产的所有价位月饼上写有这样的字样:食用枧水(清水、碳酸钠、碳酸钾)。

广东金苹果公司的质检人员杨先生告诉记者,公司所使用的枧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枧水,而是工厂自己内部采购材料配置的合格枧水。“公司考虑到枧水是广式月饼的一大特色,因此还是将枧水这一说法保留了下来,但成分绝对是合格的。鉴于大家都不认可这个东西,公司明年会考虑取消。”

“只要是广式月饼,都要用到碳酸钠或碳酸钾,不然月饼做不出来”,一业内人士称,一直以来广式月饼都含“枧水”,已成其特色。从去年食品添加剂新规施行之日起,广式月饼就陷入了“枧水”漩涡,至今没有停止。

到底“枧水”这一添加剂是不是合法的?能不能使用?武汉市质监局食品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如果把“枧水”的组成成分单独列出标明是可以的,但出现“枧水”两个字就是不合规的。

中秋节选购月饼注意事项

中秋节临近,月饼销售已拉开帷幕,月饼品种繁多让人眼花缭乱。为此,祁门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看标签。月饼的包装必须具备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保存条件等,消费者在选购时务必仔细识别。

二、选择厂家。消费者在选购月饼时,应选择有一定市场信誉、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好的生产厂家或商场超市购买,对散装月饼要查验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慎重选购。

三、要看价格。消费者在选购月饼时,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购买价格过高的月饼,且不要片面追求包装华丽,自觉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四、及时维权。消费者在购买月饼后应向商家索要并保留发票等凭证,如发现月饼有质量问题,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外,消费者如果选择网上订购月饼,一定要仔细浏览用户评价,下单之前要了解市场行情,询问商家月饼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并索要购物发票,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的证据。

关于枧水

枧(jian)水,也称碱水,或称食用枧水,是一种复配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工艺中的材料。大量的枧水会刺激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枧水是广式糕点常见的传统辅料,在调制广式月饼饼皮面团时,常被加入该种物质。

根据月饼国家标准,生产广式月饼必会使用到枧水,这是广式月饼的特色制法。在2011年6月20日出台的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中该成分未被纳入允许添加目录。

“枧水”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目前没有相关国家标准,未经安全性评估,未经批准,依规定不得进行生产、使用。

在调制广式月饼饼皮面团时,过去常加入叫“枧水”的物质。“枧水”是广式糕点常见的传统辅料,主要用于调节月饼皮酸碱度,并起到上色、促进返油的作用。由于枧水是用碳酸钾和碳酸钠作为主要成分,再辅以碳酸盐或聚合磷酸盐,配制而成的碱性混合物,属于复配添加剂。可见“枧水”中除主要成分碳酸钾和碳酸钠外,还有“碳酸盐或聚合磷酸盐”等别的成分。“枧水”没有行业、国家标准,一般企业自己制定企业标准。

卫生部于2011年6月20日发布实施的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目录规定,碳酸钾、磷酸二氢钠和碳酸钠分别作为单一种类的食品添加剂,可以在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但“枧水”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的标准目录中,很显然“枧水”作为一种复合食品添加剂按新标准不允许使用。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的第五条: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发布日期:2011年4月22日发布)。

《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国质检执[2011]328号)规定:“四、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的相关物品,按上限处以罚款,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律取消备案资格。……(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六、对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以及在食品中添加药物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中国食品饮料网

版权所有: 上海交通大学陆伯勋食品安全研究中心